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学院实施“主辅修”制。
第二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制度。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申报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的专业原则上均可作为辅修专业。各教学系部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科学设计辅修专业课程,单独制定辅修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主要是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以及必要的实践环节,总学分以30学分为宜,不安排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条 凡符合开设辅修专业条件的系部,须认真制定并充分论证符合国家对该专业基本要求的、完整详细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辅修专业的系部须在拟招生当年的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学习能力强,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且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均获得学分。
第七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总学分不变。对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四章 报名与修读
第九条 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学生须在6月底前办理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手续,过期不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填写《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部、辅修专业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后,正式办理辅修专业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第一学期开课后的两周内,如学习有困难,学生可向开办单位提出退修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否则取消其辅修资格,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的日常审核与监督工作,其他教学管理与运行工作由各开设系部负责。
第十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系部负责排定辅修课表,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读相应课程。人数多于30人的课程可单独编班课程,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者周末。课程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不单独编班,学生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情况下根据课程安排修读相应的辅修课程。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均需考试,开设辅修专业的系部负责安排考试并组织任课教师按学院要求上报成绩材料。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设置且不低于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学生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该课程,经辅修专业所在系部批准,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严格实行淘汰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辅修学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被退学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辅修专业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的。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生学籍由辅修专业所在的系部负责实行独立管理,即辅修专业的成绩优劣、是否结业等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处理。学生因故要求终止辅修课程学习的,经所在系部、辅修专业系部同意,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由学院发放主修本科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行按学分收费的管理制度,以学生在校期间交纳学费总额除以学生培养方案总学分计算单位学分收费标准。被辅修专业录取后两周内,学生须到财务处一次性缴纳辅修专业的全部学费。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终止辅修学习的,辅修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