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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以及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学制

第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在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三条 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给予结业处理。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五条 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6学时按1学分计,实践课程原则上每周按1学分计。各专业要求的总学分数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业水平。

第七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分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0 0

第八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绩点)

第四章 选课

第九条 我校各专业所学课程根据其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2.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限选课是指专业特色课程或专业方向系列课程;专业任选课是为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而开设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是为拓展学生视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条 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普通本科学生应在修业期间修满10个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专接本学生应在修业期间修满4个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公布的选课安排进行网上选课。

第五章 学分的取得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应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学期或多个学期才能学完,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系递交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生假条 ,因事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书记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学生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需重修。

第十七条 未履行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参加考试,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重修

第十八条 非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重选本课程或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 重修应当在下一学年对应的秋季学期或春季学期参加网上选课,参与重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及期末考试。如果重修课程与班级正常课程冲突,学生可持本人课表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说明情况,由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安排课程作业作为学生平时成绩。

学生重修选课时,如遇学校停开此课程,学生应以自修的方式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考核不单独命题,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绩点为1。

第七章 免修

第二十一条 留级、降级学生已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通过考核的,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核成绩达到426分且前三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期末考核平均成绩达到80分,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核成绩达到426分,前三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期末考核平均成绩虽未达到80分,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核成绩达到426分,可申请《大学英语Ⅳ》课程的免修,按80分计入本学期《大学英语Ⅳ》课程成绩,学分绩点计为3。

第二十三条 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专科阶段曾经修读、课程名称相同、学时相同、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可申请免修,按60分计入相应课程成绩,学分绩点计为1。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成绩按“及格”计,学分绩点计为1。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开学初前两周办理免修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