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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28 [浏览次数]:

防科发学﹝2017﹞8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或非常时期违反学院规定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的;

(八)发生纠纷后,不向学院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自行找其他同学从中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出现严重后果的;

(九)拒不听从有关老师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劝阻,公然违纪的;

(十)酒后滋事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具体的处分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由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2个以上送达人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学生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办公会讨论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办公会讨论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院务会研究决定。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教务处、学科和研究生处查证事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提请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研究决定。

各系、教务处、学科与研究生处报送处理意见时,要附齐有关材料,包括有关证据材料,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等。

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以学院名义发文。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科与研究生处进行调查;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有关系进行调查处理;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或学科与研究生处分别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安全工作处进行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处。

涉及校外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或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调查或请地方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所在系应当在知道之日起7日之内查证事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报经学生工作处同意。

由其他部门调查或各系参与调查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系应当在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十八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书、有关证据材料、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学生处分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以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或其他近亲属。

第二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为6个月期限,期满后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构成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分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从学院劝阻或制止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的;

(五)违反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六)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或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业考核纪律,被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由学生所在系或者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拒不作出书面检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被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作弊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烟头、碎纸片、瓜果皮等各种废弃物,破坏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赌博、酗酒行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赌博;

(二)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二)编制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以及损坏校园人文景观和公用设施的;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图书证、成绩单、教师签名等或证明文件的;

(三)造谣诽谤、诬陷他人,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转专业、评优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严重违反社会风尚的;

(六)盗窃公私财物、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九)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条 有系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影碟、录相的;

(二)编制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自行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未经批准不在公寓住宿一学期累计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达3至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达7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从重处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持有、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故意损害消防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防科发学[2008]1号)、《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防科发学[2017]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