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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28 [浏览次数]:

防科学〔2017〕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证的办理和使用,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学生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学籍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记载的为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学生应爱护学生证,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学生所在系保存,待复学时领取。学生毕业时,应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的相关内容,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七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院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优惠卡充磁由各系统一办理。每学年初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以后,以系部为单位至学生工作处办理乘车优惠卡充磁手续,作为学生每年在寒暑假享受四个单程(应届毕业生享有三个单程)火车票减价优惠证明。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不享受火车票减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 学生证的办理与更换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院统一发放。

(二)因遗失需要补办,需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并在学院各宣传栏张贴遗失声明一周后,经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重新补办学生证。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将原证交至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

(二)因损坏需要更换时,需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持原学生证,经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更换学生证。

(三)因家庭住址变化需要变更乘车优惠区间时,需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并附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住宅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居住地委员会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签署意见,到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更换学生证。

学生证补办、损坏、信息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个月的15日、16日,次月15日、16日领取,如遇节假日顺延。

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补办学生证时不再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1、擅自涂改学生证;

2、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学生证;

3、补领学生证后,找到遗失的学生证而未上交注销、二证同时使用;

4、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5、使用伪造、编造的学生证。

为购买车票等原因而发生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暂停使用学生证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防科学【2008】9号)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