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公共选修课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的创新人才。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设置的原则
(一)普适性:课程所探讨的问题应适合全体学生学习,以不须预先修习系统性专业知识为前提;
(二)基础性:课程的内容应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文明中最基本的知识技能和思维方法;
(三)综合性:课程应对不同学科领域的内容进行融合贯通,提供学生分析问题的多种视角,能够启发学生的心智;
(四)前沿性:课程应具有时代特征,尽可能地反映学科新成果、新信息、新趋势,向学生介绍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的动态;
(五)启发性:课程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探究精神,适当提高学生在某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
学院鼓励教师按照上述原则,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重视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开设出高质量的公共选修课程,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公共选修课种类及学分要求
(一)公共选修课课程分类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公共选修课分为以下四大类别:
1.人文社科类:涵盖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2.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3.理工科技类: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4.艺术体育类:涵盖美术、音乐、舞蹈、体育等学科。
学院采取分步建设和不断更新的方法,逐步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公共选修课程。
(二)学分要求
本专科学生在毕业前应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其中理工类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不能低于4学分。
三、公共选修课开设要求
(一)对开课教师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具有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1)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且连续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3)获得过院级或以上级别“优秀教师”称号;
(4)近两年开设过公共选修课且教学效果优秀的可继续申请开设该门课程。
2.教师应具有相关学科的高校教师资格。
3.课程有实践教学要求的,教师应有从事相应实践教学的经验。
(二)对课程设置的条件要求
1.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书,以及相应的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
2.有实践教学内容的,要具备相应的实验、上机、室外训练等教学条件;
3.课程学时、学分分为16学时/1学分和32学时/2学分两种;
4.公共选修课应保证长期开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四、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程序
1.新开课程由教师本人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申报表》(见附件),向教务处提出设置申请,每位教师申报设置的选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2.教务处汇总申报课程信息,对开课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根据申报课程性质,划分课程建设归属部门;
3.课程建设归属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方面进行初审并组织试讲;
4.教务处组织对经过初审和试讲的课程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纳入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五、公共选修课的选修程序及要求
1.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在公共选修课课程库中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暂缓开课、停止开课或更换教师均须经课程建设归属部门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
2.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5周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全院公共选修课程,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分“预选”、“正选”和“退补选”三个阶段。
3.每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两门,同一类课程只能选一门。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也不得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必修课程。学生选修与本专业重复或相近的课程,一律不计入学分。
4.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5.每学期第19周前,教务处向选修课开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课程建设归属部门应认真组织,确保课程的顺利开设。
6.各门课程原则上应在学生选课结束时确定修读名单,个别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教务处在开课后第二周进行补退选。
六、公共选修课的质量管理
1.课程建设归属部门是公共选修课程质量责任部门,部门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是课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课程归属教研室负责人是课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下达后,任课教师、课程名称、学时等不得更改。
3.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审定的完备的教学文件。选修课所需教材、讲义或指定的参考书由教务处教务教材科按选课学生数量统一购置。
4.任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进行严格管理,教师在课堂上可采用随机点名、课堂回答问题、小作业、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课程进度和教学安排,认真填写教学工作手册。
5.学院将公共选修课纳入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每学期期中、期末对公共选修课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问题严重的教师进行警示,直至取消开设选修课资格。
七、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考核
1.未经办理选课手续,学生不能参加选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2.凡经批准参加选修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选修课课堂纪律,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防科发教﹝2007﹞63号)严格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3.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为考查,考核形式确定、成绩评定、成绩报送、考核档案管理等按照《防灾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防科教﹝200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4.经考核,学生成绩取得及格以上等次者,获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