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每月175元),结合学生经济生活及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与学生本人谈话,并吸收学生代表意见等方面综合认定。
第九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或教育部门分别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各系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其中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系里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