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学士学位的授予专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对达到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1.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考核要求。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绩点者;
3.经认定存在学术舞弊、作伪行为并被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
4.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本应用能力等学位考试之一未达到学院要求者;
5.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降级、在修业年限内考核合格、具备资格后,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因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后24个月内参加相关学位考试,考核通过后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学院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审核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